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實務法學:刑法類(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541 號刑事判決等 20 則裁判之說明)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鈺雄王士帆
出版日期: 2018.04.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70 期/102-121 頁
頁  數: 21 點閱次數: 679
下載點數: 8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王士帆
關 鍵 詞: 犯意轉化消極不作為馬伕總額原則事實上支配處分權自由證明可賄賂性社會公安法益GPS實質確定力自願性補強法則職權調查
中文摘要: 本文精選數則裁判進行探討,其中包括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541 號刑事判決表示犯意變更是犯意之轉化,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來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導致此罪與彼罪之轉化,因此仍然被評價為一罪」。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380 號刑事判決認為《刑法》第 15 條所謂「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以法律明文或其規定之精神有防止之義務者為標準,而所謂「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以其本人能力為標準。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695 號刑事判決涉及應召站馬伕之罪名,應成立媒介營利性行為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196 號刑事判決重申總額原則,認為違法清理廢棄物之犯罪所得報酬、對價,不應扣除僱用司機費用之成本。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鈺雄、王士帆,實務法學:刑法類(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541 號刑事判決等 20 則裁判之說明),月旦裁判時報,第 70 期,102-121 頁,2018年04月15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