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犯意轉化;消極不作為;馬伕;總額原則;事實上支配處分權;自由證明;可賄賂性;社會公安法益;GPS;實質確定力;自願性;補強法則;職權調查 |
中文摘要: |
本文精選數則裁判進行探討,其中包括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541 號刑事判決表示犯意變更是犯意之轉化,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來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導致此罪與彼罪之轉化,因此仍然被評價為一罪」。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380 號刑事判決認為《刑法》第 15 條所謂「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以法律明文或其規定之精神有防止之義務者為標準,而所謂「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以其本人能力為標準。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695 號刑事判決涉及應召站馬伕之罪名,應成立媒介營利性行為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196 號刑事判決重申總額原則,認為違法清理廢棄物之犯罪所得報酬、對價,不應扣除僱用司機費用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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