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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醫療決策能力與行為能力(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宛婷
出版日期: 2020.08.28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3019 期/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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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法務通訊雜誌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醫療決策能力病人自主行為能力意思能力事理辨識能力
中文摘要: 雖然在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高齡化社會的財產與人身事務處理需求、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以及身心障礙者的人權等議題衝擊下,法律上也透過對意思能力的重視、監護制度的修訂等方式來因應,但仍舊未直面一個核心的議題,也就是行為能力或是意思能力是否真正等同醫療自主決定能力,除了兩者的本質比較之外,還包括法律上對於行為能力的判定、承認以及剝奪,是否與醫療自主決定能力的判定、承認與剝奪在實質與程序上相一致。為了落實病人自主,有必要針對在複雜的醫病溝通以及醫療決定過程中最根本的要素- 醫療決策能力進行更細緻的討論,並且進一步比較醫療決策能力與行為能力。
目  次: 壹、前言
貳、醫療決策能力不等於行為能力
一、醫療決策能力的意義
二、行為能力(意思能力)
(以下刊載本期)
三、更趨近於事理辨識能力的醫療決策能力
參、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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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宛婷,醫療決策能力與行為能力(二),法務通訊,第 3019 期,3-4 頁,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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