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犯罪利得;第三人沒收;直接關聯性;履行型 |
中文摘要: |
對於犯罪利得的沒收,只要事實上獲有利益之人,且對利得有事實上的處分權,或者-在共犯的情況至少有-經濟上的共同處分權,即得以沒收。事實上獲有利益的人,可能是行為人,亦可能是第三人。針對第三人因不法行為而獲有利益的情況,我國刑法第 38 條之 1 亦規定了第三人沒收情形,第 1 款及第 2 款屬於將犯罪所得移轉予第三人的「挪移型」,至於第 3 款則屬該第三人直接基於諸如企業營運關係而獲利的「代理型」。此外,尚有犯罪行為人為了履行無瑕疵且具有合理對價關係的合法交易法律義務,而將犯罪所得移轉至第三人,使第三人保有利得的情況,此即為「履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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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第三人沒收-代理型、挪移型 二、不得沒收的履行型 (以下刊載本期)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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