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股東協議;經營權;公序良俗;公司治理;不潔之手 |
中文摘要: |
美國之“voting agreement”,若直譯應為「表決權協議」,臺灣似已習慣稱為「表決權拘束契約」;另外,亦可稱為“pooling agreement”(可採同一中譯)。所謂表決權拘束契約,係指股東間所訂立之協議,特色在於希望採取共同行動(concerted action)以達成同一目標,藉限制其表決權或將表決權授與他人之方式而控制一方或多方之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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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美國法 一、股東協議 (一)意義 (二)沿革 (三)要件 (四)存續期間 二、表決權拘束契約 (一)意義 (二)各州採用情形 (三)要件與比較 (四)存續期間與比較 (五)效力 貳、日本法 參、表決權拘束契約之合法性 肆、本案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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