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個人資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電子尋人 |
| 中文摘要: |
於防疫條例通過後,原受到社會爭議恐有侵害人民隱私權之部分政府防疫措施,因防疫條例中已明確授權政府機關得採取一定之防疫手段,而具備形式合法性。惟於行政機關依防疫條例執行相關措施時,仍有可能過度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虞,故仍應於個案中進行法益權衡,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進行比例原則檢視。若同時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亦須同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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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 二、個人資料之銷毀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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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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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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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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