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盈餘分派;減資;買回庫藏股 |
中文摘要: |
對股東為盈餘分派時,為貫徹股東平等原則,皆需依照持股比例做分配,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不允許公司以章程任意規定普通股之分配,僅於公司法第 157 條訂有放寬特別股盈餘分派之特別規定時,公司可例外針對特別股股利分配於章程為特別規範;至於普通股股東則不得恣意為差別性分配。目前我國上市(櫃)公司中不乏有許多企業在 10 年內、甚至超過 10 年以上的期間都不曾發放股息紅利,不過這些公司並非這麼久都未曾獲利,很可能是公司有盈餘卻未發放,而不發放盈餘的原因可能是公司因特殊狀況,或管理階層認為有其他更有利於公司資金運用的方式,因此選擇不發放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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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盈餘分派制度 一、股東平等原則貫徹 二、股東權利與盈餘分派 三、建業股息制度 四、會計處理 五、實例 參、減資 一、減資模式 (一)彌補虧損 (二)將獲利退還股東 二、換發新股 三、債權人保障程序 四、減資上限 五、股款返還 六、股東平等原則 七、違法減資效果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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