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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司對股東所為分派-季分派及減資(A Company's Payout Policy: Quarterly Dividends and Capital Reduction)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洪令家
出版日期: 2020.04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 28 期/50-5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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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洪令家
關 鍵 詞: 盈餘分派減資買回庫藏股
中文摘要: 對股東為盈餘分派時,為貫徹股東平等原則,皆需依照持股比例做分配,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不允許公司以章程任意規定普通股之分配,僅於公司法第 157 條訂有放寬特別股盈餘分派之特別規定時,公司可例外針對特別股股利分配於章程為特別規範;至於普通股股東則不得恣意為差別性分配。目前我國上市(櫃)公司中不乏有許多企業在 10 年內、甚至超過 10 年以上的期間都不曾發放股息紅利,不過這些公司並非這麼久都未曾獲利,很可能是公司有盈餘卻未發放,而不發放盈餘的原因可能是公司因特殊狀況,或管理階層認為有其他更有利於公司資金運用的方式,因此選擇不發放盈餘。
目  次: 壹、前言
貳、盈餘分派制度
一、股東平等原則貫徹
二、股東權利與盈餘分派
三、建業股息制度
四、會計處理
五、實例
參、減資
一、減資模式
(一)彌補虧損
(二)將獲利退還股東
二、換發新股
三、債權人保障程序
四、減資上限
五、股款返還
六、股東平等原則
七、違法減資效果與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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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令家,公司對股東所為分派-季分派及減資,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28期,50-58頁,2020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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