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自由心證;經驗法則;舉證責任 |
| 中文摘要: |
民訴法第 277 條但書自增訂以來,實務普遍採用法律要件分類說之特別要件說,為免硬性適用反而造成不公平現象,對於特定類型案件透過該但書規定適度作舉證責任之轉換,雖然學說對於舉證責任之減輕是否可以「直接適用」民訴法第 277 條但書之方式達成目的,存有疑義,但經由實務近期發展觀察,其適用範圍已經由原本的現代型訴訟擴張至年代久遠型訴訟,並輔以經驗法則判斷,雖已發揮該條但書之功能,惟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743 號判決意欲以訴訟法之經驗法則判斷,終結舊民法第 1079 條有關收養他人未成年子女要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爭議,於實體法上,對於親子關係建立之客觀事實之尊重,予以肯定,但若於程序法上運用經驗法則說理不足,或未能兼顧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未對當事人適時提示對於經驗法則之「暫時心證」時,不僅容易對於當事人造成突襲,且未能達到民訴法第 277 條但書所欲追求之個案正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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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用類型為何? 一、主觀與客觀舉證責任 二、舉證責任之分配 貳、本案所舉之經驗法則是否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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