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代表訴訟;裁判解任;董事 |
中文摘要: |
為避免公司怠於對從事不法行為之董事提起訴訟,公司法第 214 條乃設有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不過該條雖賦予少數股東得為公司提起代表訴訟,但因公司法對提起代表訴訟之股東要件嚴格且股東往往欠缺提起代表訴訟之誘因,導致此一制度成效不彰。為增加代表訴訟制度之使用率,嗣修法賦予具公益色彩的投保中心股東代表訴訟權,以期解決此一制度長久以來所面臨的股東起訴誘因不足之問題。本文將探討投保中心可否以董事前次任期內所生之解任事由來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該董事之現任職務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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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一)公司法之規定 (二)投保法之規定 二、裁判解任董事之規定 (一)現行規定 (二)實務見解 (三)投保法新規定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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