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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放火罪之公共危險意涵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國瑞
出版日期: 2020.08
刊登出處: 台灣/南臺財經法學第 6 期/55-77 頁
頁  數: 23 點閱次數: 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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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放火罪法益公共危險燒燬現供人使用
中文摘要: 放火燒燬一定之財產致生公共危險,是放火罪的成立要件之一。本罪性質上是實害犯亦是危險犯,也就是,燒燬財產為實害犯,致生公共危險為危險犯。燒燬財產既有毀損罪之規制,又我國刑法將本罪置於公共危險罪章,因此通說認為本罪的保護法益,在於維護公共安全。
放火行為對於公共安全造成威脅之意義為何,即放火罪之「公共危險」該如何解釋,本文從公共危險之特質作為發想,探究其實質意涵。此外,部分放火罪之行為客體要素「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或既遂要素「燒燬」,兩者是放火罪的核心構成要件要素,與公共危險意涵具有關連性,與公共危險事態之存否息息相關,故本文一併討論兩者之判斷標準。
目  次: 壹、問題意識
貳、放火罪之公共危險
參、燒燬概念及現住性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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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瑞,放火罪之公共危險意涵,南臺財經法學,第 6 期,55-77 頁,2020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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