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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立委跨黨派集體收賄事件談公司法修法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20.08.28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398 期/31-35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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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立法委員收賄黨團協商制度溯及既往登載不實
中文摘要: 就筆者個人而言,甫知悉此一事件後的第一個疑問是:立法院通過法案必須經過多數決同意,即使賄賂少數立委(跨黨派),無論是立委自行提案或者施壓經濟部提案,除非收賄的立委超過法案通過門檻,否則仍舊無法使法案通過。那麼,收買少數立委之用意何在?
目  次: 一、黨團協商制度不應用於財經法的修法
二、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不實登記)之修法
(一)將規範之行為明定為及於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所有條文之罪
(二)變更撤銷或廢止登記權力之行使方式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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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從立委跨黨派集體收賄事件談公司法修法,台灣法學雜誌,第 398 期,31-35 頁,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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