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立法委員;收賄;黨團協商制度;溯及既往;登載不實 |
中文摘要: |
就筆者個人而言,甫知悉此一事件後的第一個疑問是:立法院通過法案必須經過多數決同意,即使賄賂少數立委(跨黨派),無論是立委自行提案或者施壓經濟部提案,除非收賄的立委超過法案通過門檻,否則仍舊無法使法案通過。那麼,收買少數立委之用意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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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黨團協商制度不應用於財經法的修法 二、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不實登記)之修法 (一)將規範之行為明定為及於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所有條文之罪 (二)變更撤銷或廢止登記權力之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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