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自願報備制;強制報備制;政治性言論 |
中文摘要: |
在網際網路及大眾媒體等媒介之時代變遷下,集會、遊行之舉辦及人群集結亦產生鉅大變化,自 2014 年 3 月 18 日以來,太陽花學運乃在立法院內外進行的如火如荼時,司法院大法官乃於同年 3 月 21 日作成釋字第 718 號【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但本號解釋對於現行集會遊行法之規定,仍採取相當保守的態度,僅承認現行條文對於偶發性以及緊急性未遵循釋字第 445 號所宣告違憲而未作完全之處理外,仍再次強調該部分修法未審慎處理外,承認釋字第445號解稱所稱的準則許可制僅限於時間,地點的與進行方式之審查,並未侵犯集會遊行自由部分,而認為仍屬合憲。 相當可惜的是,本號解釋對於釋字 445 號所作之解釋,因主張迄今社經環境變遷不大,而仍依然延用該號解釋所主張,對於本件聲請人所提出的違憲條文,則以「非原因案件應適用或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規定」或以「聲請意旨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或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而採「應不受理」見解。本文認為,此種保守態度,忽視大法官為憲法守護神應有的態度,消極地淪為一般司法機關之地位,不審究與本案有「重要關聯性」之規定一併宣告違憲,乃是本件解釋極大缺憾之處。 本文之行文架構,依序先就集會遊行法之制訂背景,及評析釋字第 718 號,由於本號解釋理由書中有相當篇幅提到釋字第445號內容之故,本文乃有相當篇幅就釋字第 445 號及釋字第 718 號兩者間之差異進行比較分析,尤其是本號解釋與釋字第 445 號所稱緊急性與偶發性進行比較分析,之後,將附帶地評析目前各版本之集會遊行法修法草案,最後則提出修法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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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我國集會遊行法採取許可制之問題研究 一、針對集會遊行的行政管制模式 二、集會遊行法採取(準則)許可制之時代背景 參、釋字第 718 號解釋之內容 一、釋字第 718 號解釋要旨 二、釋字第 718 號解釋之分析 肆、有關釋字第 718 號解釋之許可制爭議問題探討 一、許可制與報備制 二、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 三、集會遊行法第 6 條禁制區之爭議及檢討 四、集會遊行法之「下命處分」及「刑事責任」之爭議及檢討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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