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大立光;營業秘密;侵害;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 |
| 中文摘要: |
我國營業秘密法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對侵害者有損害賠償、排除侵害、防止侵害,以及銷毀或其他必要處置等請求權,其中最常主張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但長期以來法院實務普遍存在賠償金額不高的現象。 近年來引起廣泛討論的大立光訴先進光電案,經智財法院審理後,一審認定先進光電屬故意侵權,應賠償大立光 15 億多萬元,此為我國營業秘密法施行以來法院判決賠償金額最高者,且智財法院對於營業秘密價值之認定,如何認定屬故意侵權多有著墨,雖該案僅為一審判決,但後續發展值得吾人注意。 從而,本文將以大立光案為中心,討論營業秘密法就損害賠償計算規定之內涵,並比較美國法上相關規範,對智財法院於大立光案損害賠償計算之認定為評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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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大立光案事實與判決結果 參、營業秘密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計算方法 肆、美國對營業秘密侵害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 伍、智財法院就大立光案損害賠償額認定之評析 陸、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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