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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聽審請求權與交互面接之禁止-勞動事件法逐條釋義(十)
編著譯者:
蔡瑞麟
出版日期:
2020.08.28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98 期
/1-21 頁
頁 數:
23
點閱次數:
425
下載點數:
9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蔡瑞麟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勞動訴訟
;
調解
;
勞動調解
;
行政調解
;
司法調解
;
民事訴訟
;
民事程序
;
調解法官
;
民事程序法
;
勞動事件
中文摘要:
勞動事件法之勞動調解程序,既然為訴訟程序的一部分,自有訴訟程序之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及聽審請求權適用。對於勞動事件法之勞動調解程序應有如此認識。本文針對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與交互面接之禁止議題進行探討。
目 次:
壹、問題之提出
貳、聽審請求權之內容
一、訴訟權之內涵
二、非訟程序亦受聽審請求權保障
參、勞動調解為訴訟程序
一、勞動調解為訴訟程序之一部
二、連續說必為訴訟程序
三、民訴第 419 條非「連續說」
四、民訴第 422、419 條同時適用
肆、日本之「辯論兼和解」?
一、以試行和解反推為「調解」?
二、日本憲法第 82 條之挑戰
三、「弁論兼和解」?
伍、交互面接、穿梭外交之禁止
陸、地痞欺侮鄉愿的騙局
一、第 30 條第 2 項之陷阱
二、不得預先拋棄權利!
柒、禁止交互面接之法理
一、內容
二、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之 1
三、交互面接是調解成立的必要程序
四、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32 條
五、禁止交互面接目的在保護法官
捌、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36.01.01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270-1、377、406-1、419、422 條 (107.11.28 版)
勞動事件法 第 24、28、29、30 條 (107.12.05 版)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32、49 條 (108.11.15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154 號
釋字第 256 號
釋字第 482 號
釋字第 530 號
釋字第 574 號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新世紀民事程序法制之程序正義:以民事訴訟及家事程序為中心
勞動調解程序之重構-紛爭處理制度多元化與程序之轉換-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一百三十九次研討紀錄
仲裁程序之聽審請求權保障與突襲性判斷禁止-最高法院相關裁判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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