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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公法人載名譽法益體系上之地位-以公然侮辱公署罪為中心
編著譯者:
謝庭晃
出版日期:
2020.09.1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99 期
/139-153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992
下載點數:
6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謝庭晃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妨害名譽罪
;
言論自由
;
除罪化
;
公然侮辱公署
;
公法人
;
誹謗公署
中文摘要:
近年來台灣的言論尺度大開,理性的對政府進行建言者有之,以言論自由為名,對政府機關進行不實批評,或是以侮辱誹謗的方式為之者也有。其中刑法第 140 條第 2 項公然侮辱公署罪的角色,應該是不能忽略,但卻是鮮少觸及的議題。本文將對相關議題表達看法。首先是在政治體制更迭下,本罪是否符合平等原則的探討。其次,本罪的規範目的、保護法益以及相關要件的解釋。最後,在違法性層次,言論自由對於侮辱誹謗公法人的行為,如何具體適用以及妨害名譽罪與本罪除罪化的議題。
目 次:
壹、前言
貳、民主體制下政府機關的角色
一、現行政治現況的想像
二、公權力正當行使的重要性
三、親民而平等的政府
參、立法權式的選擇與本罪的再定位
一、妨害名譽罪與本罪的關鍵
二、公法人公信力的重要性
三、超前部署的本罪
肆、構成要件解釋上的難題
一、公然侮辱公署行為與誹謗公署行為
二、公法人、政府機關與公署
伍、言論自由與除罪化
一、言論自由與本罪的關聯
二、適用基準與除罪化
陸、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5、140、309、310、311、313、339-4 條 (109.01.15 版)
相關判解:
院字第 534 號
釋字第 509 號
釋字第 689 號
釋字第 791 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116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5 年度易字第 3926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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