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自我交易行為;自身利害關係;監察權;實質董事;審計委員會 |
| 中文摘要: |
由於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第 4 項並未準用公司法第 221 條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之規定,則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得否單獨行使監察權,抑或應經審計委員會決議後始得為之,則有疑義。又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第 4 項雖明定公司法第 223 條規定,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但是否應由全體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共同代表,亦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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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意識 貳、案例評析 一、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成員行使法律行為代表權之疑義 (一)法律行為代表權是否為監察權之一環? (二)實質董事之自我交易行為仍有公司法第 223 條之適用 (三)法律行為違反公司法第 223 條之效力 二、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事項之判斷及決策程序 三、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成員能否單獨行使監察權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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