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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關於公政公約第 6 條生命權提出之第 36 號一般性意見(CCPR/C/GC/36)對我國死刑量刑基準的影響(一)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煜偉
出版日期: 2020.10.16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3026 期/3-6 頁
頁  數: 4 (授權者自訂售價) 點閱次數: 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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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謝煜偉
關 鍵 詞: 生命權死刑量刑最嚴重罪行
中文摘要: 法院實務一般在提到公政公約第 6 條之解釋時,必然會提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 16 屆會議針對公約第 6 條生命權提出之第 6 號一般性意見。然而,必須留意,第 6 號一般性意見,已經被同委員會於 2018 年舉行之第 124 屆會議提出的第 36 號一般性意見所取代,因此在進行公約第 6 條之解釋時,勢必需參照第 36 號一般性意見所揭示之內容。
目  次: 一、第 36 號一般性意見的重要性
二、第 36 號一般性意見與死刑量刑高度相關的段落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三、分析與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謝煜偉,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關於公政公約第 6 條生命權提出之第 36 號一般性意見(CCPR/C/GC/36)對我國死刑量刑基準的影響(一),法務通訊,第 3026 期,3-6 頁,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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