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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同共有債權的權利行使-最高法院決議的評析與建議
編著譯者:
陳榮傳
出版日期:
2020.09.28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400 期
/75-93 頁
頁 數:
18
點閱次數:
1824
下載點數:
7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榮傳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公同共有債權
;
準公同共有
;
公同共有物
中文摘要:
民法物權編設有共有的制度(第 817 條以下),並區分為一般共有(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施行 90 年以來,共有的標的物由不動產、動產,逐漸擴充到債權、智慧財產權及公司股份,也衍生出一些實體法及程序法的問題。在最近的司法實務上,因被繼承人之遺產包含債權,由數繼承人公同共有,發生就其公同共有的債權,應如何行使的爭議,頗值得注意。
目 次:
壹、前言
貳、最高法院 104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一、會議提案及決議
二、決議的邏輯結構
三、決議對實務的影響
四、學說對決議的評析
參、基本問題研析
一、其他財產權的準共有
二、債權的準共有
三、「準公同共有」概念的商榷
四、公同共有物的管理
五、公同共有物的權利行使
六、公同共有債權的權利行使
七、比較法發展的啟示
八、最高法院決議見解的檢討
肆、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71、283、284、293、767、772、817、820、821、826-1、827、828、829、831、1031、1150、1151、1152 條 (108.06.19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56-1 條 (107.11.28 版)
相關判解:
院字第 1425 號
釋字第 652 號
釋字第 728 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一)
最高法院 37 年上字第 6939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307 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570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18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414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字第 493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評最高法院一○四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之 1 強制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民法第 828 條修正前後之互動(上)-實體法與程序法對應適用之研究(一)
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之 1 強制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民法第 828 條修正前後之互動(下)-實體法與程序法對應適用之研究(一)
準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以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號裁定為出發點
不問祭祀問繼承-祭祀公業和釋字第七二八號解釋
再論準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以最高法院一○四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一)為反思對象
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
準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四號民事判決評釋
論繼承債權之訴訟上請求-評最高法院一○四年第三次民庭決議(一)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肯定說
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給付之當事人適格-評最高法院 104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與責任-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106 號民事判決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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