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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以議價方式締結契約-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356 號民事判決
編著譯者:
陳聰富
出版日期:
2020.09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99 期
/19-28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693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聰富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要約
;
承諾
;
意思合致
;
標賣
;
議價程序
;
意思主義
;
表示主義
中文摘要:
就契約之成立方式,鑑於現代契約之複雜化與多樣化,契約協商過程之冗長與複雜,契約之成立方式不以要約與承諾為限,只須當事人間達成契約合意,亦得以其他方式締結契約。至於意思表示之合致,有主觀說與客觀說之爭,歐陸法雖多偏向意思自主理論之主觀說,但英美法則偏向保護相對人信賴之表示行為的客觀說,值得參考。
目 次:
壹、契約之成立方式
一、要約與承諾
二、其他締約方式
貳、意思合致
一、主觀說與客觀說
(一)主觀說(意思主義)
(二)客觀說(表示主義)
二、意思合致的確定性
參、結語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98、153、157、160、314、315、345、346、491 條 (108.06.1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84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88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360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35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135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678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582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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