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婚姻無效;婚姻關係不存在;剩餘財產分配 |
中文摘要: |
本件一審判決認為當事人於 89 年 12 月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未舉辦結婚儀式,而確認兩造婚姻不成立。二審判決則認為依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前民法第 982 條第 1 項、第 988 條第 1 款之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不具備上開方式者,結婚無效。但又謂被上訴人提起前案請求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不存在。至於本件第三審判決則認為,被上訴人雖於前案請求確認該婚姻關係不成立,仍不影響系爭婚姻無效之本質。由上述可知,實務見解對於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不存在,並無明確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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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壹、被上訴人主張 貳、上訴人主張 判決理由 壹、二審判決 貳、最高法院判決 爭點 評析 壹、婚姻無效、婚姻不成立與婚姻關係不存在之概念 一、婚姻視為消滅 二、法院調解離婚或和解離婚成立 三、外國法院之離婚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所定之情形 貳、婚姻無效時之剩餘財產分配 參、婚姻無效時夫妻剩餘財產之計算時點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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