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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職業災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066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婉寧
出版日期: 2020.09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99 期/42-47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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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徐婉寧
關 鍵 詞: 職業災害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消滅時效
中文摘要: 臺灣的職業災害之救濟管道繁多,各項給付間之調整關係亦錯綜複雜,雖於勞基法第 59 條但書與第 60 條設有抵充之規定,但仍有許多不明之處;其中,各項給付之請求權之時點認定,也是問題點之一。例如勞基法上請求職災補償之權利,依同法第 61 條之規定,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何謂得受領之日,法院見解分歧,有的法院見解係以「領得身心障礙手冊」或「經醫院診斷殘廢」起算者;也可見以「自受領補償權人知有損害及補償義務人時起,計算 2 年消滅時效」者;部分實務見解則以經勞保局認定為職業病之結果即「已知其所受傷害係屬職業病」起算者,眾說紛紜,可知實務見解至今未見統一。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徐婉寧,職業災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066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99 期,42-47 頁,2020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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