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職業災害;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消滅時效 |
中文摘要: |
臺灣的職業災害之救濟管道繁多,各項給付間之調整關係亦錯綜複雜,雖於勞基法第 59 條但書與第 60 條設有抵充之規定,但仍有許多不明之處;其中,各項給付之請求權之時點認定,也是問題點之一。例如勞基法上請求職災補償之權利,依同法第 61 條之規定,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何謂得受領之日,法院見解分歧,有的法院見解係以「領得身心障礙手冊」或「經醫院診斷殘廢」起算者;也可見以「自受領補償權人知有損害及補償義務人時起,計算 2 年消滅時效」者;部分實務見解則以經勞保局認定為職業病之結果即「已知其所受傷害係屬職業病」起算者,眾說紛紜,可知實務見解至今未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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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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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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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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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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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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