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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司進行減資並以現金逐出畸零股股東,是否適法?-評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234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朱德芳
出版日期: 2020.09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99 期/48-61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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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朱德芳
關 鍵 詞: 減資股份合併畸零股現金逐出權利濫用公序良俗完全公平原則商業目的測試
中文摘要: 現行法對於減資或股份合併產生之畸零股如何處理未明文規定下,基於減資之本質與表決權平等原則之適用,應認為減資後,股東持有之畸零股仍可依持股比例行使各項股東權,若認為公司透過減資決議即可使股東持有之畸零股無表決權或使其處分持股之權益受到影響,恐有侵害股東權之疑慮。

目  次: 壹、減資之種類與程序
貳、減資不能用來逐出股東
參、減資是否會損及股東權益?減資後形成之畸零股,股東權如何行使?
一、股東依持股比例行使權利為股份平等原則之體現
二、減資所產生之畸零股如何處理?
三、比較法上之觀察
肆、減資應否經正當性審查?何謂具 正當性之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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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芳,公司進行減資並以現金逐出畸零股股東,是否適法?-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99期,48-61頁,2020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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