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沒收;發還被害人;優先發還原則;犯罪利得 |
| 中文摘要: |
我國刑法§ 38-1 V 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立法理由即表示是「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可見我國也參考德國法採優先發還被害人原則。然而,相較於德國法,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過於簡略,尤其 2016 年修改刑法§ 38-3 II 規定沒收裁判確定後對第三人之效力以及刑事訴訟法§ 473 規定裁判確定後之被害人聲請發還或給付程序,引發有求償權之被害人資格爭議,產生了適用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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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利得沒收適用優先發還被害人原則之要件分析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參、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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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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