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犯罪所得;追徵;沒收;估算條款;過苛條款 |
中文摘要: |
沒收與追徵之區別,具有多面向的作用,故裁判主文應明確諭知沒收或追徵,不可囫圇吞棗。表面上看起來,以上開收賄跑車為例,不論沒收跑車原物或追徵其 300 萬元價額,對行為人而言,被剝奪的都是價值 300 萬元的財產標的,似無顯著區別。然而,從基本權干預及扣押範圍言,沒收與追徵則有天壤之別:沒收跑車原物時,相對人被干預、被扣押的財產範圍僅限於該跑車原物而已,不及於其他財產標的;反之,追徵其 300 萬元價額時,財產干預及程序扣押的潛在範圍及於相對人之「所有責任財產」,亦即,追徵是宣告國家對相對人之公法金錢債權,而相對人之所有責任財產於追徵額度內,也都可能是該公法金錢債權之擔保。本文先以幾則出發案例,鋪陳問題意識。其次,交代追徵條款之基礎規定、立法沿革、對象、裁判及效力等基礎問題;再者,歸納新法施行後之實務重要問題,簡短評釋;最後解析出發案例,代為結語。
|
目 次: |
壹、前言 貳、基礎說明 一、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 二、追徵之對象要件 (一)犯罪所得之追徵 (二)犯罪物之追徵 (三)義務沒收特例與刑總追徵規定 三、追徵 V.估算、過苛及單獨宣告沒收條款 四、差額之追徵 五、追徵之保全程序 (一)「沒收 v.追徵」對應於「沒收扣押 v.追徵(假)扣押」 (二)「沒收 v.追徵」對應於「扣案 v.未扣案」? 六、追徵裁判之效力與執行 參、實務見解 肆、案例解析-代結語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