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著作權專屬授權;自動續約條款;原著作權人;專屬授權範圍 |
中文摘要: |
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在當事人雙方有經紀關係下,「專屬授權範圍」之解釋應考量經紀關係的一般情況。在青峰的個案中,該經紀關係主要在促成相關音樂著作之實體專輯發行,另系爭合約亦有相關條款指引合約執行之目的。因此,青峰於該經紀關係之外的使用,是系爭合約之「專屬授權範圍外」之使用,而合乎著作權法第 37 條第 4 項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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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自動續約條款之案例 一、案例一: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二、案例二: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暫抗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參、著作權專屬授權與自動續約條款間交錯之問題 一、原著作權人之利用行為 二、原著作權人之其他專屬授權行為 三、自動續約條款之利弊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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