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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司法修正後無台灣分公司之外國公司取得台灣擔保品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政傑黃郁嵐鄧曉恩陳芃穎
出版日期: 2020.10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新知109 年 10 月號/1-3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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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外國公司認許制度擔保品抵押權質權
中文摘要: 107 年公司法修正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爰此,無台灣分公司之外國公司如擬在台灣取得、設定或變更物權行為,理應無須亦無從再為認許。惟查,雖公司法修正已過二年餘,仍有部分法規因為尚未配合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調整相關規定,或其他實務上因素,而導致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登記實務上仍無法合法有效取得部分擔保品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黃政傑、黃郁嵐、鄧曉恩、陳芃穎,公司法修正後無台灣分公司之外國公司取得台灣擔保品問題,理律新知,109年10月號,1-3頁,202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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