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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法沒收專論-沒收新法實例系列 41/沒收與優先發還被害人原則(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連孟琦
出版日期: 2020.10.30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3028 期/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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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連孟琦
關 鍵 詞: 沒收發還被害人優先發還原則不法利益
中文摘要: 我國刑法§ 38-1 V 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立法理由即表示是「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可見我國也參考德國法採優先發還被害人原則。然而,相較於德國法,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過於簡略,尤其 2016 年修改刑法§ 38-3 II 規定沒收裁判確定後對第三人之效力以及刑事訴訟法§ 473 規定裁判確定後之被害人聲請發還或給付程序,引發有求償權之被害人資格爭議,產生了適用上的困難。
目  次: 壹、前言
貳、利得沒收適用優先發還被害人原則之要件分析
(以下刊載本期)
參、案例解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連孟琦,刑法沒收專論-沒收新法實例系列 41/沒收與優先發還被害人原則(二),法務通訊,第 3028 期,6 頁,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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