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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臺灣會計師懲戒處分制度之探討-以證券交易法第 37 條第 3 項為核心(A Study on Accountant Sanctions in Taiwan: Focusing on Paragraph 3, Article 37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郭大維
出版日期: 2020.09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 33 期/34-40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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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郭大維
關 鍵 詞: 會計師懲戒處分證券交易法
中文摘要: 目前臺灣證券交易法與會計師法對會計師均設有懲戒處分之規定,惟證交法第 37 條第 3 項與會計師法第 61、62 條有關會計師懲戒處分規定之區別何在?現行規定有無不足之處?此等議題皆有探討之必要。因此,本文將自證交法與會計師法對會計師懲戒處分之規定出發,透過對美國法之比較,檢討臺灣現行制度並提出個人淺見,以作為未來制度改進之參考。
目  次: 壹、前言
貳、證交法及會計師法對會計師懲戒處分之規範
參、美國聯邦證管會對會計師之懲戒處分權
肆、結論與建議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郭大維,臺灣會計師懲戒處分制度之探討-以證券交易法第 37 條第 3 項為核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 33 期,34-40 頁,2020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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