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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重新思考身體健康權-RCA 毒物污染事件引發的疑慮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20.11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306 期
/6-28 頁
頁 數:
22
點閱次數:
1870
下載點數:
8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保護法益
;
身體權
;
健康權
;
RCA毒物污染事件
;
損害賠償
中文摘要:
因暴露於毒性物質,體內已潛藏影響人體健康的異常因素,卻未罹患疾病或出現病徵,是否構成身體健康權的侵害?此項問題,涉及身體健康權保護法益範圍的界定,必須從法益是否具有正當性、合法性、值得保護的角度思考。RCA 事件中,歷審判決從肯定見解、質疑見解到否定見解,呈現從「寬鬆擴張」到「嚴格限縮」的趨勢,令人憂慮,引發吾人重新思考身體健康權保護法益內涵的問題。本文指出,肯定見解擴大身體健康權保護法益範圍,從寬認定身體健康權被侵害,足以凸顯人身完整性的最高價值位階,實踐人格自主、人性尊嚴的價值理念,值得贊同。相較之下,否定見解並非具有代表性的實務多數見解,不但不符合加強保護人格權的發展趨勢,而且不利於民事責任法損害預防、損害填補、精神慰撫等功能的具體落實,是否妥適,有待商榷。
目 次:
壹、前言
貳、RCA 事件
參、疑慮
肆、結語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28、184、185、186、187、188、190、191、191-1、191-2、191-3、193、194、195、213、214、215、216、217、218、218-1、227、227-1、487-1、654 條 (108.06.19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44-1、478 條 (107.11.28 版)
自來水法 第 47 條 (108.12.04 版)
公司法 第 369-4 條 (107.08.01 版)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104.06.17 版)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7 條 (107.11.2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164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40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6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43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468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05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70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250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396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127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87 年度重上國字第 1 號 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消字第 1 號 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度訴字第 1820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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