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保護管束;觀護處遇;保安處分;社區處遇 |
中文摘要: |
本文除在釐清「保護管束」、「觀護處遇」、「保安處分」及「社區處遇」等個別獨立概念之餘,更希望司法改革在檢討社區處遇與保安處分的議題上,能夠導入學理基礎認識。爰重申「觀護處遇」與「保安處分」本屬風馬牛不相及的迥異概念,觀護制度並非保安處分執行法所能涵攝!現行觀護制度包括社會勞動、社資整合、緩起訴處分附帶義務勞務及附帶命令、緩刑附帶義務勞務及附帶命令、性侵犯之社區監督及電子監控、毒癮犯之不定期採驗尿液、家暴犯之認知輔導團體等等,皆非「保安處分」得以相容。是若基於現行觀護體制之契合與發展考量,修訂保安處分執行法毋寧徒具緣木求魚之效,爰呼籲儘速制定觀護專法,並將現行觀護處遇,以及預設之相容、配套措施,明文於觀護專法,俾落實真正的觀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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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保護管束」與「觀護」之區別 三、「保安處分」與「社區處遇」之區別 (一)創制法系及理由不同 (二)法源依據不同 (三)拘束強度不同 (四)對象意願考量不同 (五)裁量主體不同 (六)執行程序不同 (七)費用負擔不同 (以下刊載本期) 四、「社區處遇」與「觀護處遇」之區別 (一)闡釋法則與領域界限之差異 (二)學理基礎不同 (三)「社區處遇」與「觀護處遇」之互動關係 (四)主體權責與證據能力之等差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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