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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保護管束、觀護處遇、保安處分及社區處遇之差別(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順昌
出版日期: 2018.07.06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2909 期/4-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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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順昌
關 鍵 詞: 保護管束觀護處遇保安處分社區處遇
中文摘要: 本文除在釐清「保護管束」、「觀護處遇」、「保安處分」及「社區處遇」等個別獨立概念之餘,更希望司法改革在檢討社區處遇與保安處分的議題上,能夠導入學理基礎認識。爰重申「觀護處遇」與「保安處分」本屬風馬牛不相及的迥異概念,觀護制度並非保安處分執行法所能涵攝!現行觀護制度包括社會勞動、社資整合、緩起訴處分附帶義務勞務及附帶命令、緩刑附帶義務勞務及附帶命令、性侵犯之社區監督及電子監控、毒癮犯之不定期採驗尿液、家暴犯之認知輔導團體等等,皆非「保安處分」得以相容。是若基於現行觀護體制之契合與發展考量,修訂保安處分執行法毋寧徒具緣木求魚之效,爰呼籲儘速制定觀護專法,並將現行觀護處遇,以及預設之相容、配套措施,明文於觀護專法,俾落實真正的觀護制度。
目  次: 一、前言
二、「保護管束」與「觀護」之區別
三、「保安處分」與「社區處遇」之區別
(一)創制法系及理由不同
(二)法源依據不同
(三)拘束強度不同
(四)對象意願考量不同
(五)裁量主體不同
(六)執行程序不同
(七)費用負擔不同
(以下刊載本期)
四、「社區處遇」與「觀護處遇」之區別
(一)闡釋法則與領域界限之差異
(二)學理基礎不同
(三)「社區處遇」與「觀護處遇」之互動關係
(四)主體權責與證據能力之等差
五、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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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順昌,論保護管束、觀護處遇、保安處分及社區處遇之差別(二),法務通訊,第 2909 期,4-6 頁,2018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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