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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智慧財產局之核駁理由先行通知,可作為判斷刑事商標侵權故意之參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瑞森陶思妤
出版日期: 2020.09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新知109 年 9 月號/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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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商標商品或服務混淆誤認故意
中文摘要: 對於侵害他人商標之行為,除了民事外,商標侵權人在我國現行商標法制下尚可能須承擔刑事責任。刑事商標侵權責任之基本客觀要件與民事責任相仿,商標侵權人需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商標法第 95 條就此有明文規定。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蔡瑞森、陶思妤,智慧財產局之核駁理由先行通知,可作為判斷刑事商標侵權故意之參酌,理律新知,109 年 9 月號,10 頁,2020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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