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購買授權
功能介紹
預約服務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司法判解
行政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意見回饋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智慧財產局之核駁理由先行通知,可作為判斷刑事商標侵權故意之參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瑞森
;
陶思妤
出版日期:
2020.09
刊登出處:
台灣/
理律新知
/
109 年 9 月號
/10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469
下載點數:
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商標
;
商品或服務
;
混淆誤認
;
故意
中文摘要:
對於侵害他人商標之行為,除了民事外,商標侵權人在我國現行商標法制下尚可能須承擔刑事責任。刑事商標侵權責任之基本客觀要件與民事責任相仿,商標侵權人需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商標法第 95 條就此有明文規定。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蔡瑞森、陶思妤,智慧財產局之核駁理由先行通知,可作為判斷刑事商標侵權故意之參酌,理律新知,109 年 9 月號,10 頁,2020年09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