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商標評定事件認定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事由,其事實狀態之判斷基準時點為「核准註冊時」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瑞森陶思妤
出版日期: 2020.09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新知109 年 9 月號/10-11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469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商標識別性描述性商標通用商標
中文摘要: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 18 條之定義,商標為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而所謂的「識別性」,乃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又根據同法第 29 條,如商標為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說明之「描述性商標」,或是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之「通用商標」,為不具識別性之商標,不得註冊。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蔡瑞森、陶思妤,商標評定事件認定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事由,其事實狀態之判斷基準時點為「核准註冊時」,理律新知,109 年 9 月號,10-11 頁,2020年09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