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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商標評定事件認定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事由,其事實狀態之判斷基準時點為「核准註冊時」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瑞森
;
陶思妤
出版日期:
2020.09
刊登出處:
台灣/
理律新知
/
109 年 9 月號
/10-11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469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商標
;
識別性
;
描述性商標
;
通用商標
中文摘要: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 18 條之定義,商標為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而所謂的「識別性」,乃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又根據同法第 29 條,如商標為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說明之「描述性商標」,或是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之「通用商標」,為不具識別性之商標,不得註冊。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蔡瑞森、陶思妤,商標評定事件認定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事由,其事實狀態之判斷基準時點為「核准註冊時」,理律新知,109 年 9 月號,10-11 頁,2020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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