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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專利舉發行政訴訟中法院不應接受參加人地位之舉發人提出新前案證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初梅
出版日期: 2019.03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8 年 3 月號/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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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專利舉發證據參加人新穎性進步性
中文摘要: 近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7 年判字 391 號認為:為衡平舉發人與專利權人之程序及實質權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應限縮解釋,僅於專利舉發行政訴訟由舉發人為原告之情形,始得提出新前案證據以強化其關於專利不具新穎性與進步性之主張。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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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初梅,專利舉發行政訴訟中法院不應接受參加人地位之舉發人提出新前案證據,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8 年 3 月號,4-5 頁,2019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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