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迴避;不得任用;貪污治罪條例 |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即機關長官的配偶或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在其主管機關內任用之規定,來探討違反者,是否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
| 目 次: |
壹、前言 貳、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的解釋及其問題 一、適用範圍 二、迴避對象與範圍 (一)迴避對象 (二)不得任用的範圍 三、違反效果 (一)行政懲處 (二)刑事處罰的可能性 參、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可能性 一、形式違反的刑事究責 (一)形式違反的型態 (二)成立圖利罪的疑問 二、實質違反的刑事究責 (一)實質違反的型態 (二)成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的可能性 (三)成立圖利罪的可能性 肆、結論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