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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由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看董事義務
編著譯者:
吳盈德
出版日期:
2020.11.28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404 期
/15-22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737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盈德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收購
;
忠實執行業務
;
公司之利益
;
股東之利益
中文摘要:
大同公司於 109 年 6 月 30 日舉行股東常會,公司派援引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第 14 項及第15項規定,認定市場派未依企併法向金管會申報,其中8個外資投資人、27位股東,這些外資股東,是基於併購目的,因此,認定市場派取得股票無表決權。此一主張過往罕見,加之,公司法、證交法及企併法等規定彼此之間用語未見一致,如何解釋早已發生適用疑義。因此消息一出,各界即對其適法性多所討論。
目 次:
壹、前言
貳、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範
參、企業併購法的相關規範
肆、結論
相關法條: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16 條 (108.01.16 版)
企業併購法 第 4、5、27 條 (104.07.08 版)
證券交易法 第 43-1 條 (109.05.19 版)
公司法 第 23 條 (107.08.01 版)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 11、14 條 (106.08.11 版)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經商字第 09102077120 號
經商字第 092021469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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