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由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看董事義務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盈德
出版日期: 2020.11.28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404 期/15-22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284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吳盈德
關 鍵 詞: 收購忠實執行業務公司之利益股東之利益
中文摘要: 大同公司於 109 年 6 月 30 日舉行股東常會,公司派援引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第 14 項及第15項規定,認定市場派未依企併法向金管會申報,其中8個外資投資人、27位股東,這些外資股東,是基於併購目的,因此,認定市場派取得股票無表決權。此一主張過往罕見,加之,公司法、證交法及企併法等規定彼此之間用語未見一致,如何解釋早已發生適用疑義。因此消息一出,各界即對其適法性多所討論。
目  次: 壹、前言
貳、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範
參、企業併購法的相關規範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盈德,由企業併購法第27條看董事義務,台灣法學雜誌,第404期,15-22頁,2020年11月28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