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收購;忠實執行業務;公司之利益;股東之利益 |
中文摘要: |
大同公司於 109 年 6 月 30 日舉行股東常會,公司派援引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第 14 項及第15項規定,認定市場派未依企併法向金管會申報,其中8個外資投資人、27位股東,這些外資股東,是基於併購目的,因此,認定市場派取得股票無表決權。此一主張過往罕見,加之,公司法、證交法及企併法等規定彼此之間用語未見一致,如何解釋早已發生適用疑義。因此消息一出,各界即對其適法性多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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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範 參、企業併購法的相關規範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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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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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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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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