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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自然法」合理性觀點,探討黨產條例之合憲性-釋字第 793 號評析
編著譯者:
陳清秀
出版日期:
2020.11.1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403 期
/1-19 頁
頁 數:
18
點閱次數:
324
下載點數:
7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清秀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轉型正義
;
黨產
;
不當黨產
;
正當法律程序
中文摘要:
本文認為大法官解釋允宜秉持自然法思想,以「事件本質之合理性」觀點,進行違憲審查,應較能確保違憲審查標的之法律規定,確實符合「理性自然法」之正義價值理念,以保障人權。否則,「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似是而非之理由何其多!
目 次:
壹、問題之提出
貳、釋字第 793 號解釋
一、法制背景
二、所涉基本權、憲法對政黨政治之保障與審查密度
三、黨產條例所規範之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非憲法所不許
四、系爭規定一至三以特別法成立特別行政機關處理黨產事宜部分
五、系爭規定四對於國民黨「個案立法」,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
六、系爭規定五有關附隨組織範圍部分
參、評析
一、轉型正義之意義
二、我國實施轉型正義所面臨的法治背景
三、黨產條例之「個案立法」性質
四、法規範適用三段論法之推論爭議
五、設置「特別行政機關」處理黨產之合憲性問題
六、有關附隨組織之範圍明確性問題
七、黨產條例沒收已經脫離政黨之實質控制之善意第三人財產,尤其懲罰公益團體,違反「賞善罰惡」之社會正義價值理念,違反憲法上比例原則
八、黨產條例之立法裁量,漏未斟酌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對於財產取得及累積之努力貢獻,而有「恣意立法」之違憲瑕疵,此部分有待司法院將來解釋
九、當事人「同意」處理黨產,可否作為黨產條例之合憲性理由?
十、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2、7、14、15、22、23、77、174 條 (36.01.01 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5 條 (94.06.10 版)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5-5 條 (78.02.03 版)
公司法 第 8、369-2 條 (107.08.01 版)
公平交易法 第 10 條 (106.06.14 版)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43 條 (99.02.03 版)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5 條 (99.02.03 版)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 1、2、3、4、5、6、8、9、14、27 條 (105.08.10 版)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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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10 號
釋字第 724 號
釋字第 732 號
釋字第 745 號
釋字第 747 號
釋字第 750 號
釋字第 760 號
釋字第 793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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