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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問題
編著譯者:
鄧學仁
出版日期:
2020.06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212 期
/9-11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253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鄧學仁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扶養費
;
離婚
;
履行確保
;
共同親權
;
扶養義務
中文摘要: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依據民法第 1116 條之 2 規定,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因此,縱於父母離婚後,無論是單獨親權或共同親權,於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並無二致,對此家事事件法更特別規定扶養費履行確保之相關制度。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離婚後之共同親權與子女扶養費履行之確保
二、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負擔方案之決定
(一)依協議方法決定
(二)依司法程序決定
三、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履行之
(一)履行勸告
(二)強制執行
參、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055、1116-2 條 (108.06.19 版)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108.05.29 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6、62、63 條 (109.01.15 版)
家事事件法 第 3、24、85、87、104、105、107、186、187、189、191 條 (108.06.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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