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證明度;接近信實之蓋然性;真實之確信 |
| 中文摘要: |
德國通說見解認為法官判斷待證事實之真偽時,必須確信,其對於某一待證事實「應認為真實」,始能形成心證。依此,行政訴訟之通常證明度,即為「確信透過重建案例事實所取得之圖像應被視為真實」。行政訴訟之通常證明度,並不因其適用之領域不同而有異。本文將舉例探討我國行政訴訟之證明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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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行政訴訟之通常證明度應為 90% 之蓋然性 貳、行政處罰事件與其他事件之通常證明度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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