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借名登記;信託;逃漏稅;脫產 |
中文摘要: |
借名登記之債權契約以出名人處理(管理)借名人之事務為內容。出名人這項事務處理義務之內容,乃出名人提供名義,供借名人將不動產權利登記在其名義之下,至於提供名義之目的,則取決於出名人與借名人之約定,這項約定的輪廓乃出名人對外表示其為登記名義與真實相符,或至少不否認該項登記名義。而借名登記信託之債權契約並非總是有效,現實法律生活裡,其可能因違反強制規定,尤其常因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亦可能因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
|
目 次: |
壹、處理(管理)他人事務之規範體系 貳、借名登記是信託 參、借名登記之有效性 一、德國法 二、違反禁止讓與 三、以逃漏稅捐為唯一目的 四、以脫產為唯一目的 五、故意加損害於他人 肆、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