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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地方空氣污染環境計畫之法律性質及司法審查-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272 號判決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傅玲靜
出版日期: 2020.0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95 期/5-17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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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傅玲靜
關 鍵 詞: 行政計畫環境計畫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規範具體化行政規則
中文摘要: 本案主要的爭點,涉及原處分機關於作成操作許可證之展延處分時是否享有裁量權,如肯定之 5 則原處分機關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 條規定授權而於 104 年 6 月訂定、同年 7 月 13 日公告經環保署核備之雲林縣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是否得作為展延處分之法令依據,及原處分機關裁量權之行使是否有裁量瑕疵。此外,本案實際上尚涉及另一個與行政實務較相關的爭點,即原處分機關變動許可證中之項目,是否已涉及操作內容之「異動」,而非原操作許可證之展延,二者應適用之法規及程序不同。其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在於系爭污防書係雲林縣政府依據行為時空污法第 7 條之規範意旨及環保署 99 年 8 月頒訂之「推動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減量改善至二級防制區行動計畫」所擬訂。為改善雲林縣空氣污染三級防制區之空氣品質,以減量方式改善空氣污染程度至二級防制區,依系爭污防書所訂定 106 年硫氧化物削減目標量,對照基準年度之排放量,換算應削減境內 77.5% 的工業排放量,始可達到預定目標。雲林縣政府即依此核發原處分,而原告爭執之論點之一,即在於原處分機關依系爭污防書作成許可證展延處分之適法性。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壹、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36 號判決之見解
貳、最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272 號判決之見解
評析
壹、本文重點-地方空氣汙染防制計畫之法律定性及司法審查
貳、空污法第 7 條與空氣污染防制有關之行政計畫
參、環境計畫之法律性質-以德國聯邦污染防治法第 47 條為例
肆、由司法審查之角度談環境計畫定性之實益
伍、結語-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相關見解之檢討及省思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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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玲靜,地方空氣污染環境計畫之法律性質及司法審查-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272 號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 95 期,5-17 頁,2020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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