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政計畫;環境計畫;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規範具體化行政規則 |
中文摘要: |
本案主要的爭點,涉及原處分機關於作成操作許可證之展延處分時是否享有裁量權,如肯定之 5 則原處分機關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 條規定授權而於 104 年 6 月訂定、同年 7 月 13 日公告經環保署核備之雲林縣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是否得作為展延處分之法令依據,及原處分機關裁量權之行使是否有裁量瑕疵。此外,本案實際上尚涉及另一個與行政實務較相關的爭點,即原處分機關變動許可證中之項目,是否已涉及操作內容之「異動」,而非原操作許可證之展延,二者應適用之法規及程序不同。其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在於系爭污防書係雲林縣政府依據行為時空污法第 7 條之規範意旨及環保署 99 年 8 月頒訂之「推動三級防制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減量改善至二級防制區行動計畫」所擬訂。為改善雲林縣空氣污染三級防制區之空氣品質,以減量方式改善空氣污染程度至二級防制區,依系爭污防書所訂定 106 年硫氧化物削減目標量,對照基準年度之排放量,換算應削減境內 77.5% 的工業排放量,始可達到預定目標。雲林縣政府即依此核發原處分,而原告爭執之論點之一,即在於原處分機關依系爭污防書作成許可證展延處分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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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壹、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36 號判決之見解 貳、最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272 號判決之見解 評析 壹、本文重點-地方空氣汙染防制計畫之法律定性及司法審查 貳、空污法第 7 條與空氣污染防制有關之行政計畫 參、環境計畫之法律性質-以德國聯邦污染防治法第 47 條為例 肆、由司法審查之角度談環境計畫定性之實益 伍、結語-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相關見解之檢討及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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