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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醫療禁忌之醫療行為選擇屬病人自主權範圍?醫師專業裁量範圍?!-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之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侯英泠
出版日期: 2020.0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95 期/18-26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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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侯英泠
關 鍵 詞: 醫療禁忌醫療告知說明義務醫療專業裁量醫療常規醫療過失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歷審法院 對醫療處置是否有醫療過失與告知義務違反及其範圍界定皆有清晰之論述,值得研讀。因此本文特選此判決在此介紹與評析。
目  次: 【事實摘要】
【主要爭點】
【專家鑑定意見】
【法院判決主要內容與理由】
壹、被告醫院醫師醫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
貳、絕對醫療禁忌之醫療決定屬醫療專業自由裁量範圍
參、藥物給予除非有嚴重副作用,否則毋庸取得病患告知後之同意
肆、無醫療過失,亦無告知義務之違反,故無債務不履行之情形
【案例評析】
壹、醫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無醫療疏失,無債務不履行之情形
貳、絕對醫療禁忌之醫療決定與藥物使用屬醫療專業自由裁量範圍
一、絕對醫療禁忌之醫療決定屬醫療專業自由裁量範圍
二、藥物給予除非有嚴重副作用,否則毋庸取得病患告知後之同意
參、醫療禁忌之病人自主權告知說明義務之具體界線建議
一、學說之抽象標準
二、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2676 號民事判決之標準
三、本文之建議
(一)絕對醫療禁忌,以回歸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為原則,醫師無絕對遵循病人之決定或指示之義務
(二)相對醫療禁忌,雖以醫療專業裁量為原則,但應兼顧病患之自主風險抉擇,屬告知義務之範圍,以符合病患最佳利益原則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侯英泠,醫療禁忌之醫療行為選擇屬病人自主權範圍?醫師專業裁量範圍?!-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之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 95 期,18-26 頁,2020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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