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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自首概念與適用-兼評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2290 號暨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675 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柯耀程
出版日期: 2020.0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95 期/37-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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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柯耀程
關 鍵 詞: 自首知悉未發覺全部事實一部事實持有製造
中文摘要: 本案所涉及的關鍵法律問題,乃在於自首規定的適用與否。司法警察機關知悉被告持有仿製半自動槍械,但對於其改造槍械一事,於其為調查行為時,尚且未知。乃因被告坦承後方始知其除持有之外,更有改造槍枝之行為,對於偵查機關之持有槍械之事實,後因被告知坦承方知其改造槍枝行為事實者,該改造槍枝的行為事實,是否得視之為自首?乃為本案之爭議概念所在。是故本案爭點在於自首概念所應涵攝的範圍問題,倘若整體事實具有輕重層次的行為區分,偵查機關已知悉其較重或層次較高之行為事實者,縱被?坦承其有較輕或前階段之行為事實,自非屬於自首概念所得以適用的範圍,此並無問題。惟有疑慮者,乃在於偵查機關若僅是因「知輕而供重」時,是否尚得有自首檢討的空間?其中所存在的癥結問題有三:壹、若屬於不可分割的整體事實,偵查機關知悉較輕事實之一部,而未知較重事實部分,該較重事實經被?自陳者,是否得合於自首的概念,而適用自首得減輕其刑的規定。貳、若屬於得以分割的事實,但各事實必須依競合論為整體法律關係適用者,若偵查機關僅知悉其中較輕之一部,而屬較重事實部分係經被告坦承而得知者,對於該較重部分之事實,得否?自首規定之適用。參、若於同一法律規範中做不同層次行為的規定者,偵查機關知悉前階段行為,而經被告坦承尚有後階段行為者,則對於整體行為事實是否亦得為自首規定之適用。
目  次: 案例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幾種具有疑慮的事實情狀
貳、規範的該當關係
參、解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柯耀程,自首概念與適用-兼評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2290 號暨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675 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95 期,37-43 頁,2020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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