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再審;DNA 鑑定;證據開示;證據保管 |
| 中文摘要: |
日本確定判決後的非常救濟程序在制度上與我國同樣,有非常上訴及再審,非常上訴是針對法律適用的問題,再審是針對事實認定的問題。相對於我國,日本刑訴法再審編除戰後新刑訴法成立時廢除不利益再審外無其他改革,造成程序上權利保障空泛的問題。且實務上也沒有補充條文權利保障空泛的作為,致使日本再審制度時常被比喻為「開不了的大門」。本文中筆者將介紹(1)證據開示及證據保管,(2)DNA 鑑定制度的不在,(3)程序期間的拖延,以及(4)外部機關監督的不在等四項日本再審制度的問題點,了解在相似的再審制度下,日本再審制度的現狀及問題點,以作為台日交流及我國修法時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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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證據開示及證據保管 二、DNA 鑑定制度的不存在 三、程序期間的拖延 四、外部獨立機關的不在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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