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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房地合一稅及其憲法課題
編著譯者:
葛克昌
出版日期:
2016.06
刊登出處:
台灣/
會計師季刊
/
第 267 期
/62-74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274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葛克昌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土地增值稅
;
財產權
;
重複課稅
;
平等原則
中文摘要:
此次房地合一稅建制,係在不影響地方政府現有土地增值稅課徵之前提下,以房地合一收益課徵所得稅,填補現行土地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公告土地現值部分之增益,無法課稅現象;及同一年度買賣土地,公告現值尚未調整,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之法律漏洞予以填補。按土地增值稅雖具所得稅性質,但根據財政收入劃分法第 12 條第 1 項將土地增值稅劃歸直轄市及縣(市)稅,即地方稅。又同條第 3 項規定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是以土地增值稅為地方最主要之自治財源,為不影響地方收入,房地合一稅之國稅,與地方稅之土地增值稅併存,房地交易如屬虧損,雖不必繳交房地合一稅,但仍需負擔土地增值稅;其是否有違量能負擔原則及財產權保障基本權,值得吾人探究。
目 次:
壹、問題概說
貳、土地增值稅不受影響
一、房地交易損失是否仍負擔部分稅課
(一)量能原則要求
(二)財產權保障
(三)職業營業自由保障
二、重複課稅之疑義
(一)經濟上重複負擔與法律上重複課稅
(二)稅基減除與稅額扣抵
三、地方稅捐收益權
(一)國稅與地方稅
(二)統籌統支與指定用途稅
(三)地方稅捐收益權之制度保障
參、房地合一稅法律定位與正當性
一、財政收入目的稅捐或非財政目的稅捐
二、房地合一稅之正當性
(一)分離課稅正當性
(二)不同稅率之正當性
(三)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之正當性
三、平等原則審查
(一)營利事業與個人稅率之差別
(二)非境內居住者稅率差別
肆、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3 條 (36.01.01 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94.06.10 版)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12 條 (88.01.25 版)
所得稅法 第 4-4、4-5、14、14-4、17、24-5、39、125-2 條 (104.12.02 版)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7、38 條 (99.12.08 版)
國民年金法 第 47 條 (104.12.30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190 號
釋字第 286 號
釋字第 346 號
釋字第 385 號
釋字第 400 號
釋字第 427 號
釋字第 489 號
釋字第 550 號
釋字第 565 號
釋字第 597 號
釋字第 620 號
釋字第 656 號
釋字第 693 號
釋字第 694 號
釋字第 696 號
釋字第 7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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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實質正當性與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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