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夜間工作;性別歧視;雙重歧視 |
中文摘要: |
屬航空運輸業之公司,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勞動局為勞動條件檢查,發現該公司僱用女性員工於夜間工作,並未經工會同意,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若干元,並公布該公司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本件經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後,該公司提起上訴,終經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230 號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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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比較法 一、國際勞工組織相關公約 二、歐盟 三、德國 四、美國 五、英國 六、日本 七、新加坡 八、韓國 貳、臺灣 一、學說 二、本文見解:雙重歧視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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