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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海上貨運單之正確認知-論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六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羅俊瑋賴煥升
出版日期: 2013.08.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22 期/69-80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413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賴煥升
關 鍵 詞: 載貨證券運送契約物權憑證電報放貨
中文摘要: 載貨證券為運送契約證明、運送人接收貨物之收據暨表彰貨物所有權之物權憑證。電報放貨係指於發行載貨證券之情形下,託運人將全套載貨證券交還運送人後,由託運人切結並請運送人拍發電報通知目的港之分支機構或其代理人,將貨物交付其所指定之人。海上貨運單則為載貨證券以外之另一類型海上運送單證,其為海上運送契約之證明與運送人接收貨物之收據,但非代表貨物所有權之物權憑證而不可轉讓。
目  次: 壹、概說
貳、電報放貨通知
參、海上貨運單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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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俊瑋、賴煥升,海上貨運單之正確認知-論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六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22 期,69-80 頁,201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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