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定暫時狀態處分;釋明責任;不當保全處分之損害賠償責任 |
中文摘要: |
商業事件審理法就商業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制度進行二項重大改革。其一為嚴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實體要件,而加重聲請人之舉證責任,既不採擔保代替釋明,亦不採擔保補充釋明,如其就要件事實未盡釋明責任,則駁回聲請。其二為健全不當保全處分所生損害賠償制度,而明確聲請人所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範圍,既使其就本案敗訴確定之自始不當負責,並在法律上推定其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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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緒言 貳、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及其本案訴訟之提起 一、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 (一)要件事實之釋明及損害賠償之擔保 (二)管轄法院及程序保障 二、本案訴訟之提起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參、不當保全處分之損害賠償責任及其訴訟上請求 一、不當保全處分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損害賠償之訴訟上請求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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