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跨境擅帶子女;國際管轄權;海牙公約;外國裁判之承認與執行 |
中文摘要: |
從本件判決理由中,僅說明於實體上,兩造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 A 早已遷至泰國曼谷定居,該未成年子女 A 在泰國曼谷定居生活及穩定就學長達 4 年餘。然被告竟辯稱因遭受家暴而擅帶子女返臺尋求庇護,同時又持續阻撓原告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致原告疲於奔命跨國尋子。因此,參照「最小變動原則」、「友善父母原則」,酌定由原告擔任親權人,應較符合未成年子女A之最佳利益;而被告請求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即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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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未成年子女慣居地之定義與特別情事之例外 貳、對於跨國交付子女請求之拒絕事由 參、對於跨國交付子女裁判之承認及執行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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