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使用規費;財政法;統一說;獨立說;立法定義 |
中文摘要: |
本文認為「營業行為」係屬確定法律概念,係指「預計反覆同一類型之銷售勞務或貨物,而其終端貨物消費或或勞務使用地發生在國內之私法交易行為」。特別是,交易行為必屬私法行為。但與該行為是否為踐行公共任務無關,因為公共任務一樣可以用私法契約的方式達成,例如供水、供電契約。重點是該行為是依據何種規定,可以認定某種行為係屬產生私法效果的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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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稅法上概念的解釋不得以財政法之措施作為判斷依據 貳、規費法第 7、8 條所稱之「特定對象」的解釋 參、稅法用語的解釋,是否應與其他法規相同? 一、統一說 二、獨立說 三、目的適合說 肆、「營業行為」是否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伍、可稅性營業行為之構成要件要素 一、稅法的規定 (一)所得稅法上有關「營利事業」的定義等於無定義 (二)營業稅法亦未有「營業」的定義 二、可稅性的營業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素 (一)預計反覆同一類型之行為 (二)銷售勞務或貨物獲得代價的交易 (三)具有代價,且屬意定私法效果的交易 三、將營業行為排除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四、若干案例的檢討 (一)團購的團主 (二)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民眾資料的「收費」 (三)學校提供會議場所供民間單位使用或對校外車輛收取入校停車費用 (四)教育部出租「學產地」供私人團體使用之租金 陸、對臺南市政府的「補稅」「加罰」是否合法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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