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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赤崁樓門票案】談營業稅法上「營業」的解釋-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192 號判決評釋
編著譯者:
李惠宗
出版日期:
2020.12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102 期
/5-21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173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使用規費
;
財政法
;
統一說
;
獨立說
;
立法定義
中文摘要:
本文認為「營業行為」係屬確定法律概念,係指「預計反覆同一類型之銷售勞務或貨物,而其終端貨物消費或或勞務使用地發生在國內之私法交易行為」。特別是,交易行為必屬私法行為。但與該行為是否為踐行公共任務無關,因為公共任務一樣可以用私法契約的方式達成,例如供水、供電契約。重點是該行為是依據何種規定,可以認定某種行為係屬產生私法效果的交易行為。
目 次:
壹、稅法上概念的解釋不得以財政法之措施作為判斷依據
貳、規費法第 7、8 條所稱之「特定對象」的解釋
參、稅法用語的解釋,是否應與其他法規相同?
一、統一說
二、獨立說
三、目的適合說
肆、「營業行為」是否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伍、可稅性營業行為之構成要件要素
一、稅法的規定
(一)所得稅法上有關「營利事業」的定義等於無定義
(二)營業稅法亦未有「營業」的定義
二、可稅性的營業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素
(一)預計反覆同一類型之行為
(二)銷售勞務或貨物獲得代價的交易
(三)具有代價,且屬意定私法效果的交易
三、將營業行為排除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四、若干案例的檢討
(一)團購的團主
(二)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民眾資料的「收費」
(三)學校提供會議場所供民間單位使用或對校外車輛收取入校停車費用
(四)教育部出租「學產地」供私人團體使用之租金
陸、對臺南市政府的「補稅」「加罰」是否合法及合理?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64 條 (105.06.22 版)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3、35、51 條 (106.06.14 版)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108.12.12 版)
規費法 第 6、7、8、9 條 (106.06.14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275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192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判字第 504 號 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度訴字第 322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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