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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赤崁樓門票案】談營業稅法上「營業」的解釋-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192 號判決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惠宗
出版日期: 2020.1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02 期/5-21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735
關 鍵 詞: 使用規費財政法統一說獨立說立法定義
中文摘要: 本文認為「營業行為」係屬確定法律概念,係指「預計反覆同一類型之銷售勞務或貨物,而其終端貨物消費或或勞務使用地發生在國內之私法交易行為」。特別是,交易行為必屬私法行為。但與該行為是否為踐行公共任務無關,因為公共任務一樣可以用私法契約的方式達成,例如供水、供電契約。重點是該行為是依據何種規定,可以認定某種行為係屬產生私法效果的交易行為。
目  次: 壹、稅法上概念的解釋不得以財政法之措施作為判斷依據
貳、規費法第 7、8 條所稱之「特定對象」的解釋
參、稅法用語的解釋,是否應與其他法規相同?
  一、統一說
  二、獨立說
  三、目的適合說
肆、「營業行為」是否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伍、可稅性營業行為之構成要件要素
  一、稅法的規定
    (一)所得稅法上有關「營利事業」的定義等於無定義
    (二)營業稅法亦未有「營業」的定義
  二、可稅性的營業行為的構成要件要素
    (一)預計反覆同一類型之行為
    (二)銷售勞務或貨物獲得代價的交易
    (三)具有代價,且屬意定私法效果的交易
  三、將營業行為排除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四、若干案例的檢討
    (一)團購的團主
    (二)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民眾資料的「收費」
    (三)學校提供會議場所供民間單位使用或對校外車輛收取入校停車費用
    (四)教育部出租「學產地」供私人團體使用之租金
陸、對臺南市政府的「補稅」「加罰」是否合法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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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惠宗,從【赤崁樓門票案】談營業稅法上「營業」的解釋-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192 號判決評釋,月旦裁判時報,第 102 期,5-21 頁,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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