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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201 號判決評釋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21.02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309 期
/30-56 頁
頁 數:
25
點閱次數:
2254
下載點數:
10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不誠實廣告
;
預售屋廣告
;
消費者保護
;
廣告的契約效力
;
排除廣告效力約款
中文摘要:
關於廣告的契約效力,消保法第 22 條規定,扮演關鍵角色。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201 號判決指出:如消費者信賴廣告內容,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廣告訊息與之洽談而簽訂契約,契約中雖未就廣告內容再為約定,該廣告固應視為契約之一部,惟簽訂契約時倘企業經營者並未再據原屬「要約引誘」之廣告為訂約之說明、洽談,使之成為具體之「要約」,仍難逕謂該廣告已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
上開見解,係以「廣告性質」為立論出發,認為廣告屬「要約引誘」性質,須當事人一方簽訂契約時就廣告內容與他方交涉(說明或洽談),使之成為具體之「要約」,經他方承諾,廣告始構成契約內容一部分。
此項觀點,是目前最高法院普遍採取的立場。惟其是否妥適,可再斟酌。本文認為,廣告所以構成契約內容一部分,如果係基於要約與承諾之「契約約定」,不過契約法一般原理原則的適用而已,與消保法第 22 條規定的解釋適用無關,而應係基於「法律規定」,只要廣告內容具體明確、適於履行,引起消費者正當信賴,不問當事人是否基於要約與承諾約定以廣告內容作為契約內容,即有消保法第 22 條規定的適用,廣告當然構成契約內容一部分。本文進而以該號判決所涉及的案例事實及法律問題為基礎,論述「消費者正當信賴」此一核心概念應有的內涵及其判斷標準。
目 次:
一、前言
二、判決
(一)案例事實
(二)法院見解
1.第一審判決
2.第二審判決
3.最高法院判決
三、評析
(一)問題提出
1.規範依據
2.主要爭點
(二)廣告具有契約效力的要件
1.廣告的法律性質
(1)最高法院見解
(2)本文見解
2.消費者正當信賴
(1)廣告內容具體明確
(2)消費者信賴的正當性
(三)廣告具有契約效力的排除
1.排除廣告效力約款的有效性
2.排除廣告效力約款的認定
四、結語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92、113、114、184、226、245-1、254、256、259 條 (110.01.20 版)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 1、2 條 (109.12.25 版)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11-1、12、13、14、17、22 條 (104.06.17 版)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2、14 條 (104.12.3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43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74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1387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269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2103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論廣告媒體業者之損害賠償責任-兼評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號判決
2015 年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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