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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檢察部門憲法機關化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呂丁旺
出版日期: 2020.08
刊登出處: 台灣/檢察新論第 28 期/80-108 頁
頁  數: 29 點閱次數: 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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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呂丁旺
關 鍵 詞: 刑罰權檢察權憲法機關化
中文摘要: 檢察部門欠缺憲法上的定位,加諸檢察部門尚有檢察行政與檢察司法之分,前者以法務行政為內涵,委諸法務部,後者以檢察權為其行使範疇,委諸檢察機關之 ,使檢察權之定性益形困難,縱欲將檢察權入憲,亦會產生究宜歸諸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甚或監察權?檢察部門究屬於何種憲法權力,亦必須探究檢察權的本質,檢察權的本質核心,則必須從國家刑罰權來理解。
目  次: 壹、緒說
貳、國家刑罰權與檢察權的生成
一、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與限制
二、國家追訴主義的形成
三、由「國家一個人」的二元對立而法院、檢察官與被告的三面關係
參、檢察權的司法性格
肆、檢察部門憲法化國家的實證分析
伍、檢察部門憲法機關化必要性衡量次
陸、檢察部門憲法機關化的規範選擇
柒、檢察權入憲方式模擬
一、採俄羅斯模式
二、日本模式
三、預算獨立模式
四、併入監察院
五、使之成為內閣機關
六、本文建議的入憲模式
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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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丁旺,論檢察部門憲法機關化,檢察新論,第28期,80-108頁,2020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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