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刑罰權;檢察權;憲法機關化 |
| 中文摘要: |
檢察部門欠缺憲法上的定位,加諸檢察部門尚有檢察行政與檢察司法之分,前者以法務行政為內涵,委諸法務部,後者以檢察權為其行使範疇,委諸檢察機關之 ,使檢察權之定性益形困難,縱欲將檢察權入憲,亦會產生究宜歸諸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甚或監察權?檢察部門究屬於何種憲法權力,亦必須探究檢察權的本質,檢察權的本質核心,則必須從國家刑罰權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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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緒說 貳、國家刑罰權與檢察權的生成 一、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與限制 二、國家追訴主義的形成 三、由「國家一個人」的二元對立而法院、檢察官與被告的三面關係 參、檢察權的司法性格 肆、檢察部門憲法化國家的實證分析 伍、檢察部門憲法機關化必要性衡量次 陸、檢察部門憲法機關化的規範選擇 柒、檢察權入憲方式模擬 一、採俄羅斯模式 二、日本模式 三、預算獨立模式 四、併入監察院 五、使之成為內閣機關 六、本文建議的入憲模式 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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